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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計畫 (民國 111 年 08 月 2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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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事業單位之訓練計畫應於核定之次日起(訓練計畫於前一年度即核
      定者,於當年度一月一日起,始得辦理訓練)至當年度十一月二十
      五日之期間辦理完畢,並依各分署核銷作業期程,最遲應於十二月
      五日前申領補助訓練費用。
      事業單位申領補助訓練費用應檢附下列核定補助辦理訓練期間之結
      訓資料及檢附支用單據正本,送分署覈實申領補助訓練費用:
  (一)請款之領據或收據及存摺封面影本。
  (二)實際參訓人員總名冊,如附表三。
  (三)訓練計畫實施及經費支出明細表,如附表四。
  (四)經費支用單據封面,如附表五。
  (五)經費支用單據明細表,如附表六。
  (六)訓練紀錄表,如附表七。
  (七)成果報告一份,如附表八。
  (八)支用單據(講師鐘點費、交通費、場地費單據、依外訓課程及數
        位學習課程核定補助比率百分之五十或百分之七十之發票或收據
        )應檢附正本,另需檢附外訓課程及數位學習課程收據全額影本
        並黏貼於黏貼支用單據用紙如附表九。
  (九)數位學習平臺學習歷程相關資料(包含學習時數、學習紀錄、學
        習認證及評量機制等)。
  (十)其他經分署認定有必要提出之文件。
      前項第六款規定之紀錄表,應依每場次課程分別填寫,內部訓練及
      聯合訓練每場次課程應留存至少二張照片,且能清楚呈現參訓人數
      、人員及授課內容,並應至少保存五年。辦理核銷作業時應檢附訓
      練計畫開課狀況之照片至少二張以供審核;屬外部訓練課程,應另
      檢附簽到簿、訓練單位所開立之到訓證明文件或受訓學員結訓證書
      影本等上課證明文件。
      每班次申領之訓練費用計算至個位數,小數點無條件捨去。
      事業單位之支用單據開立日期應自核定之次日起(訓練計畫於前一
      年度即核定者,於當年度一月一日起,始得辦理訓練),最遲不得
      逾訓練計畫所有課程辦理完畢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且不得逾當年度
      。
      事業單位檢附之經費支用單據明細表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
      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
      際補(捐)助金額。
      事業單位當年度受補助經費有結餘款者,應按補助比率繳回;有利
      息或其他衍生收入者,亦應按補助比率核實繳回。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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