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事業單位之訓練計畫應於核定之次日起(訓練計畫於前一年度即核
定者,於當年度一月一日起,始得辦理訓練)至當年度十一月二十
五日之期間辦理完畢,並依各分署核銷作業期程,最遲應於十二月
五日前申領補助訓練費用。
事業單位申領補助訓練費用應檢附下列核定補助辦理訓練期間之結
訓資料及檢附支用單據正本,送分署覈實申領補助訓練費用:
(一)請款之領據或收據及存摺封面影本。
(二)實際參訓人員總名冊,如附表三。
(三)訓練計畫實施及經費支出明細表,如附表四。
(四)經費支用單據封面,如附表五。
(五)經費支用單據明細表,如附表六。
(六)訓練紀錄表,如附表七。
(七)成果報告一份,如附表八。
(八)支用單據(講師鐘點費、交通費、場地費單據、依外訓課程及數
位學習課程核定補助比率百分之五十或百分之七十之發票或收據
)應檢附正本,另需檢附外訓課程及數位學習課程收據全額影本
並黏貼於黏貼支用單據用紙如附表九。
(九)數位學習平臺學習歷程相關資料(包含學習時數、學習紀錄、學
習認證及評量機制等)。
(十)其他經分署認定有必要提出之文件。
前項第六款規定之紀錄表,應依每場次課程分別填寫,內部訓練及
聯合訓練每場次課程應留存至少二張照片,且能清楚呈現參訓人數
、人員及授課內容,並應至少保存五年。辦理核銷作業時應檢附訓
練計畫開課狀況之照片至少二張以供審核;屬外部訓練課程,應另
檢附簽到簿、訓練單位所開立之到訓證明文件或受訓學員結訓證書
影本等上課證明文件。
每班次申領之訓練費用計算至個位數,小數點無條件捨去。
事業單位之支用單據開立日期應自核定之次日起(訓練計畫於前一
年度即核定者,於當年度一月一日起,始得辦理訓練),最遲不得
逾訓練計畫所有課程辦理完畢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且不得逾當年度
。
事業單位檢附之經費支用單據明細表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
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
際補(捐)助金額。
事業單位當年度受補助經費有結餘款者,應按補助比率繳回;有利
息或其他衍生收入者,亦應按補助比率核實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