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訓練單位應於各訓練班次結訓後一星期內,將結訓學員名冊等相關 資料函送當地地方政府備查後,發給學員結業證(明)書。 托育人員訓練之結業證書應註明該訓練之費用係接受分署補助。 照顧服務員訓練之結業證明書,應列印自衛生福利部照顧服務員結 訓人員管理系統,且應印有地方政府關防、首長橡皮章及 QR Code ,並載明地方政府同意備查之日期、文號及參訓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