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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辦理照顧服務職類職業訓練補助要點 (民國 112 年 02 月 24 日修正)
19
十九、訓練單位應於各訓練班次結訓後一星期內,將結訓學員名冊等相關
      資料函送當地地方政府備查後,發給學員結業證(明)書。
      托育人員訓練之結業證書應註明該訓練之費用係接受分署補助。
      照顧服務員訓練之結業證明書,應列印自衛生福利部照顧服務員結
      訓人員管理系統,且應印有地方政府關防、首長橡皮章及 QR Code
      ,並載明地方政府同意備查之日期、文號及參訓期間。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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