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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立即訓用計畫 (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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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職訓中心就該合作訓練計畫訓練津貼
      及輔導專責人員之輔導費用不予補助、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補助:
  (一)未依本計畫規定期限辦理申領補助費用,經職訓中心限期申請,
        屆期未申請。
  (二)妨礙、拒絕接受職訓中心不定期訪查,經職訓中心以書面限期配
        合,屆期未配合。
  (三)不實申領,經查屬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