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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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財物會計事務處理程序內容。
二、為使工會零用金之申請、支付、管理及報銷作業有所遵循,明定零用金額度及運
用規則應經理事會決議,惟鑒於零用金額度太高時,工會之財務風險較大,且保
管人員責任亦大,爰參酌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之規定,於第二項明定零用金不
得超過新臺幣十萬元。
三、參酌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之規定,於第三項規定日常開支金額每筆在新臺幣一
萬元以下時,得在零用金項下以現金支付。
四、為確保工會財產安全,以維護會員權益,第四項明定工會之財物應以工會名義登
記,不得登記於他人名下,並不得挪為私人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