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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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七月十五日修正發布第 7  點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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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行政機關向本部申請調解案件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案件審查總表(如附件三)。
  (二)審查會會議紀錄,並應記載下列事項:
        1.審查委員出席簽名冊。
        2.審查核予補助案件數及不予補助案件數。
        3.行政補助費之計算公式。
        4.調解案件補助費之計算公式。
  (三)領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