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署應不予補助訓練計畫之全部訓練
費用,並追繳已撥付之全部補助款項:
(一)違反第八點規定。
(二)未依規定期限辦理補助費請領事宜。
(三)同一訓練計畫或課程已接受政府機關補助,或以其他機關已核定
補助之訓練計畫或課程申請本計畫補助。
(四)浮報勞工參訓時數者或浮報訓練經費。
(五)規避、妨礙或拒絕配合本署或分署不定期訪視、訪談或視訊查核
。
(六)經相關機關查獲有提供不實僱用或減少正常工時之情事。
(七)未依訓練計畫及課程實施訓練達二次。
(八)提供虛偽不實資料。
(九)訓練課程未於勞資雙方協議之減少正常工時之時段執行。但本計
畫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事業單位辦理本計畫所定事項,有不實領取、溢領之情事,分署除
應撤銷或廢止補助,並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限期返還外,涉及刑事
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並負相關法律責任。
分署自前項處分日起二年內,不予受理其申請本署職業訓練相關計
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