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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青年就業讚計畫 (民國 106 年 01 月 12 日修正)
19
十九、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及各分署所編就業安定基金
      項下支應。本部得視預算額度,發給、調整、停止認定或停止發給
      本計畫之補助,並公告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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