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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安心專案計畫 (民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修正)
19
十九、申請機關違反本計畫相關規定,情節重大經查證屬實者,執行機關
      應立即終止支付經費。
      申請機關有未依經費項目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者,執行機關應
      追繳該項目之經費。
      申請機關有涉及僱用不符資格之進用人員、溢領或冒領工作薪資或
      有不當得利等情形經查屬實者,執行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定之經
      費項目之一部或全部,並追繳該項已申領之經費。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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