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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能發展及應用推動要點 (民國 115 年 01 月 27 日修正)
19
十九、通過課程認證之辦訓單位,有課程內容及協力單位等變更情形者,
      應報送勞發署視變更情形重新審查。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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