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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19
十九、審查委員應依下列原則審查: 
  (一)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之有效性及可行性。
  (二)對身心障礙者就業有周延規劃與發展性。
  (三)人力配置、經費編列、計畫內容及期程等之合理性。
      經審查決議並經申請單位同意,可調整、變更或修正其補助案之內
      容及執行方式。但不得為經費增加之決議。 
      審查決議認申請單位有補充相關資料或修正補助案之必要者,得通
      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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