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四 十六條及第七十六條規定,申請選任新受託人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 份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原受託人職務解除、任務終了、拒絕或不能接受信託之證明文件。 三、新受託人履歷書、願任同意書及選任之意見。
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申請選任新受託人應提出相關文件,俾利主管機關進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