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修正發布條文,自 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之實施日期。
一、現行條文未修正,改列為第一項。 二、增列第二項定明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災保法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又本規程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 零四年九月二十九日,本次為第二次修正,爰修正第二項,定明本次修正條文之 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