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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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處務規程 (民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修正)
第 19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修正發布條文,自
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2 月 14 日
本規程之實施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29 日
一、現行條文未修正,改列為第一項。
二、增列第二項定明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災保法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又本規程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
    零四年九月二十九日,本次為第二次修正,爰修正第二項,定明本次修正條文之
    施行日期。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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