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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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處務規程 (民國 111 年 06 月 02 日修正)
第 19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2 月 14 日
本規程之實施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28 日
一、現行條文未修正,改列為第一項。
二、增列第二項定明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05 日
配合行政院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三日院臺農字第一○七○○三二○四一號令明定一百零
七年六月十三日修正公布之「農民健康保險條例」部分條文,自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
日施行,爰明定第四條、第十二條併同於該日施行。
民國 111 年 06 月 02 日
本規程本次係全文修正,末條原則採新訂定法規方式辦理,並配合災保法於一百十一
年五月一日施行,爰修正第一項,並刪除第二項,以符法制體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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