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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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 (民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修正)
第 19 條
依第五條規定傳送至資訊網站之資料內容,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得與其他廠商之產品資料專門技術、專利內容相同。但已公眾周知
    或取得授權者,不在此限。
二、不得涉及仿冒、暗示或影射情事。
三、不得有虛偽、誇大或使人對宣告安全產品之安全效能產生不當聯想或
    混淆。
四、不得有其他不適合為宣告安全產品構造、性能及防護效能陳述之情形
    。
已登錄之宣告安全產品違反前項規定者,除應自負法律責任外,中央主管
機關並得通知其補正或重新審查核定其傳送產品資料。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為減少安全資訊申報網站所登載資訊之爭議性,排除具有商業惡性競爭性質之申報資
訊登載於網站供外界瀏覽運用,爰參酌「醫療器材查證登記審查準則」第三十七條之
規定,明列傳送至資訊網站之宣告安全產品資料內容應符合之限制條件及中央主管機
關發現違反規定之作為。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