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經型式檢定合格之機械、設備或器具之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檢定機構應註銷其型式檢定合格證明書,並通報中央主管機關: (一)自行申請註銷。 (二)設立登記文件經依法撤銷、廢止或註銷。 (三)事業單位經依法解散、歇業或撤回認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