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第 19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對顧問機構執行顧問服務之實績及品質情形,實施查核,
並將查核結果公開之。
前項查核結果,顧問機構有應改善之事項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令其限期改
善,並由其提出改善之書面報告。
第一項之查核及第六條之認可,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相關專業團體辦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1 月 24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為提升顧問機構顧問服務之品質,及促使顧問機構重視品質查核之結果,並予以
    改善,爰參考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二十條,增訂
    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三、第三項規定由現行條文第十七條第三項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