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1 年 0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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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新增。
二、為提升顧問機構顧問服務之品質,及促使顧問機構重視品質查核之結果,並予以
改善,爰參考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二十條,增訂
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三、第三項規定由現行條文第十七條第三項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 民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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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明確顧問服務機構之顧問服務實績及品質情形查核優劣等級,參考「私立就業
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三條之一規定,將「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
查核作業要點」第七點,查核結果為優、甲、乙及丙等四種等級之規定,明列於
第一項,以資明確。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