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得對顧問機構執行顧問服務之實績及品質情形,實施查核, 並將查核結果公開之。 前項查核結果,顧問機構有應改善之事項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令其限期改 善,並由其提出改善之書面報告。 第一項之查核及第六條之認可,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相關專業團體辦理。
一、本條新增。 二、為提升顧問機構顧問服務之品質,及促使顧問機構重視品質查核之結果,並予以 改善,爰參考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二十條,增訂 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三、第三項規定由現行條文第十七條第三項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