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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 (民國 104 年 08 月 19 日修正)
第 19 條
申請人繳交之評估報告,經檢視符合規定並經審查合格後,中央主管機關
應核發核准登記文件。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新化學物質核准登記文件之核發。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