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地方政府應於經費所屬會計年度之十二月十五日(含)前,檢附訓
練經費核銷總表(如附件十一)、人事費與規劃控管作業費支出明
細(如附件十二),向轄區分署辦理結銷及繳回賸餘款。
地方政府於年度結束後,應就該年度本計畫辦理情形彙整所開辦各
該訓練班次資料,包括年度辦理訓練班次一覽表、訓練計畫執行情
形報告、各班次訪查次數統計表、訓後就業調查、檢討與建議等事
項,製成結案報告書,並於次年五月底前函送轄區分署。
本署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本計畫之經費,地方政府應將相關資料獨立
裝訂成冊,並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