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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照顧服務員專班訓練計畫 (民國 113 年 05 月 2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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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地方政府應於經費所屬會計年度之十二月十五日(含)前,檢附訓
      練經費核銷總表(如附件十一)、人事費與規劃控管作業費支出明
      細(如附件十二),向轄區分署辦理結銷及繳回賸餘款。
      地方政府於年度結束後,應就該年度本計畫辦理情形彙整所開辦各
      該訓練班次資料,包括年度辦理訓練班次一覽表、訓練計畫執行情
      形報告、各班次訪查次數統計表、訓後就業調查、檢討與建議等事
      項,製成結案報告書,並於次年五月底前函送轄區分署。
      本署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本計畫之經費,地方政府應將相關資料獨立
      裝訂成冊,並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管。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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