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本部依前點所辦理之考評,以每二年度之平均成績,作為下列調整
受補助單位自籌經費比率依據:
(一)平均成績達九十分以上者,得調降自籌經費比率一級。
(二)平均成績達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自籌經費比率不予調整。
但受補助單位前次未調降自籌經費比率且平均成績亦達八十分以
上未達九十分者,得調降自籌經費比率一級。
(三)平均成績達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自籌經費比率不予調整。
(四)平均成績未達七十分者,受補助單位應於本部通知後三十日內,
研提相關說明及改善計畫,送本部審議;經重新審查評定後,仍
未達七十分者,自籌經費比率提高一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