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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委託辦理職前訓練作業原則 (民國 114 年 01 月 21 日修正)
19
十九、運用就業安定基金補助辦理之計畫,地方政府應依本署規定之期程
      及表件提送申請計畫,屬職前訓練計畫者,應再檢送下列資料:
  (一)年度職業訓練計畫書(如附件六)。
  (二)預算需求(年度已發生契約關係,但未能於年度內支應當年度七
        月至十二月份結訓班次之就業輔導費、僱用承諾媒合獎勵費及跨
        年度結訓班次所需之經費明細,應納入預算需求項目,始得由下
        年度補助款額度內支應)。
  (三)規劃控管作業費及人事費用明細表(如附件七)。
      前項規劃控管作業費,支用於因應辦理訓練所需之規劃、宣導、計
      畫管控、就業輔導活動及行政管理等費用,其補助額度應依當年度
      訓練計畫核定訓練經費之百分之五計算。
      本署業以其他訓練計畫規劃辦理之訓練(如身心障礙者專班訓練)
      ,地方政府無須於本作業原則之訓練計畫內提報,以明確訓練分工
      原則。
      地方政府年度預算經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核定後,應配合辦理下列
      事項:
  (一)於規劃招標前,將原核定計畫內容、規劃之訓練班次及所需經費
        等項,報經對口分署核定後辦理,經核定之計畫內容如有變更時
        亦同。未經對口分署核定辦理之訓練班次,不予補助。
  (二)於完成招標委託作業後,應填具「地方政府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
        預定班次明細表」(如附件八)函報對口分署。
  (三)核定之訓練經費不得流用至規劃控管作業費及人事費用,惟訓練
        經費不足部分,得由規劃控管作業費及人事費用流入使用。
  (四)規劃控管作業費及人事費用得相互流用。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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