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運用就業安定基金補助辦理之計畫,地方政府應依本署規定之期程
及表件提送申請計畫,屬職前訓練計畫者,應再檢送下列資料:
(一)年度職業訓練計畫書(如附件六)。
(二)預算需求(年度已發生契約關係,但未能於年度內支應當年度七
月至十二月份結訓班次之就業輔導費、僱用承諾媒合獎勵費及跨
年度結訓班次所需之經費明細,應納入預算需求項目,始得由下
年度補助款額度內支應)。
(三)規劃控管作業費明細表(如附件七)。
前項規劃控管作業費,支用於因應辦理訓練所需之規劃、宣導、計
畫管控、就業輔導活動、行政管理及人事等費用,其補助額度應依
當年度訓練計畫核定之訓練經費,按下列金額級距及百分比分段計
算:
(一)核定訓練經費在一千萬元以下部分,以百分之八計算。
(二)核定訓練經費超過一千萬元至二千萬元部分,以百分之七計算。
(三)核定訓練經費超過二千萬元部分,均以百分之六計算。
本署業以其他訓練計畫規劃辦理之訓練(如身心障礙者專班訓練)
,地方政府無須於本作業原則之訓練計畫內提報,以明確訓練分工
原則。
地方政府年度預算經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核定後,應配合辦理下列
事項:
(一)於規劃招標前,將原核定計畫內容、規劃之訓練班次及所需經費
等項,報經對口分署核定後辦理,經核定之計畫內容如有變更時
亦同。未經對口分署核定辦理之訓練班次,不予補助。
(二)於完成招標委託作業後,應填具「地方政府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
預定班次明細表」(如附件八)函報對口分署。
(三)核定之訓練經費不得流用至規劃控管作業費,惟訓練經費不足部
分,得由規劃控管作業費流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