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保險之保險費負擔,依下列規定辦理之: 一、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條規定之被保 險人,除第十條第一項所定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保險費應自行負擔 外,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 二、第七條第一款規定之被保險人,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六十,其餘百 分之四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三、第七條第二款規定之被保險人,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其餘百 分之八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四、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被保險人,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八十, 其餘百分之二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本保險保險費之負擔,係依勞工工作型態不同而區分,爰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規定,就被保險人、投保單位及中央政府應負擔之比率予以定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