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受補助單位因執行實施計畫所獲得之研發成果或著作物,其權利歸 屬受補助者,但本部及所屬機關得享有不限時間、地域、次數、非 專屬及無償利用,並得再轉授權第三人之權利,受補助者不得向本 部及所屬機關行使專利權及著作財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