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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案缺工職業訓練試辦計畫 (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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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參訓學員於訓練期間,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應接受用人單位指導,並遵守相關作業及管理規範。
  (二)於結訓前因故離職而離、退訓,應依用人單位規定辦理相關離退
        訓事宜。
  (三)配合預告或不預告之訪視評核活動。
  (四)配合就業追蹤調查事項。
      參訓學員於訓練期間,經用人單位同意,得參加本部勞動力發展署
      補助之在職進修訓練課程。
      參訓學員中途離訓、退訓,用人單位不得遞補新進學員。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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