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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19 條
地方主管機關於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中,應視申訴人之情形,依本法第三
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提供必要之法律諮詢或扶助;其諮詢或扶助業務,得
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定明受僱者或求職者遭受性騷擾,而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時,亦可獲得法律上之諮詢
及扶助等協助措施。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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