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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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因應國際情勢支持勞工安定就業辦法 (民國 114 年 08 月 13 日訂定)
第 19 條
本辦法各項協助措施所需經費,由特別預算支應。必要時,並得依法由就
業保險基金或就業安定基金勻應。
主管機關得視預算執行情形,公告調整或停止本辦法之津貼、補助、獎勵
或補貼。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4 年 08 月 13 日
一、本辦法原則由特別預算支應。惟倘特別預算核撥時程不及或額度不夠,將依法由
    就業保險基金或就業安定基金於法定用途範圍內勻應(含墊付、支用、勻支等方
    式)。另第五條支持事業單位規劃辦理訓練,係由就業保險基金支應;另第十三
    條協助之微型創業貸款者,則分別由就業保險基金及就業安定基金支應,爰訂定
    第一項規定。
二、本辦法之津貼、補助、獎勵或補貼由主管機關視預算執行情形,公告調整或停止
    ,爰訂定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