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各項協助措施所需經費,由特別預算支應。必要時,並得依法由就 業保險基金或就業安定基金勻應。 主管機關得視預算執行情形,公告調整或停止本辦法之津貼、補助、獎勵 或補貼。
一、本辦法原則由特別預算支應。惟倘特別預算核撥時程不及或額度不夠,將依法由 就業保險基金或就業安定基金於法定用途範圍內勻應(含墊付、支用、勻支等方 式)。另第五條支持事業單位規劃辦理訓練,係由就業保險基金支應;另第十三 條協助之微型創業貸款者,則分別由就業保險基金及就業安定基金支應,爰訂定 第一項規定。 二、本辦法之津貼、補助、獎勵或補貼由主管機關視預算執行情形,公告調整或停止 ,爰訂定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