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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民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訂定)
第 19 條
外國技術人力受第十七條之雇主聘僱在同一民間重大經建工程從事營造技
術工作總人數,依個別營造工程契約所載工程總金額及工期,按中央主管
機關所定公式計算。但由民間機構自行統籌規劃營建或安裝設備,其個別
營造工程契約金額未達新臺幣一億元,契約工程期限未達一年六個月者,
不予列計。
前項所定工程總金額及工期,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但其工程未簽
訂個別營造工程契約者,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該計畫工程認定營造工
程總金額及工期。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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