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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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 (民國 115 年 01 月 21 日制定)
第 19 條
外送平臺業者應保存下列各款與合作商家有關之紀錄,至少二年:
一、外送合作契約。
二、平臺業務招攬行為及其執行紀錄。
三、合作商家接受訂單及提供商品之時間及內容。
四、其與合作商家間之客戶服務或爭議之處理紀錄。
五、貨款之計算方式及給付時間。
六、其他與前五款有關之紀錄。
有關機關得要求調閱前項各款紀錄,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