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依第十六點規定申請就業獎勵之勞工於參加本計畫期間就業,且就 業逾十四日未滿三十日,因非自願離職,於離職退保之日起九十日 內再轉職就業,得依本計畫規定申請就業獎勵。 依第十六點規定申請就業獎勵之勞工因就業保險法所定非自願離職 事由離職,並持有相關證明文件者,依前項規定申請就業獎勵,以 一次為限。 依第十六點規定申請就業獎勵之勞工應於非自願離職退保之次日起 十五日內,通知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