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後,於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 有受其扶養之眷屬者,每一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十加給給付或津貼,最多計至百分之二十。 前項所稱受扶養眷屬,指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之父母、配偶、未 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修正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