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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1 年 04 月 19 日修正)
第 19-1 條
本法第十九條之一規定之受扶養眷屬於同一期間已請領本法給付或津貼,
或已由其他被保險人申請加給給付或津貼者,不予加計。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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