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十九條之二第一項規定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給付期間自育嬰留職 停薪之日起至期滿之日止。但被保險人提前復職者,計至復職之前一日止 。 前項津貼,按月於期初發給;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現行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係按月於「期末」發給,於實務上屢有勞工反映其提出申 請後至核發給付,需等待一個月以上,爰為保障勞工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生活,修正 第二項規定,將核發方式修正為「期初」發給,並為簡政便民,未滿一個月部分,以 一個月計算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