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請領失 業給付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之一: 一、勞資爭議調解經受理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勞資爭議仲裁經受理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因勞資爭議提起訴訟之相關資料影本。 被保險人應於收到前項勞資爭議之調解紀錄、仲裁判斷書或確定判決之日 起十五日內,檢送該資料影本予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保險人審查。
一、本條新增。 二、被保險人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請領失業給付者 ,為配合目前實務上給付審查作業需要,爰於第一項規定被保險人應檢附之相關 資料。 三、被保險人勞資爭議結果確定不符非自願離職規定者,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 定,應於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返還已領之失業給付,爰於第二項規定,被保險人 應檢送勞資爭議處理結果相關資料,以利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及保險人後續列管及 審查其離職事由是否屬非自願離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