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於起毛、反毛之操作場所、或將棉、羊毛、碎屑、木棉、稻草、紙 屑及其他可燃性物質大量處理之場所,應有防止火災之安全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