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於染有油污之破布、紙屑等應蓋藏於不燃性之容器內,或採用其他 適當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