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於建築物內設有化學設備,如反應器、蒸餾塔、吸收塔、析出器、 混合器、沈澱分離器、熱交換器、計量槽、儲槽等容器本體及其閥、旋塞 、配管等附屬設備時,該建築物之牆壁、柱、樓板、樑、樓梯等接近於化 學設備周圍部分,為防止因危險物及輻射熱產生火災之虞,應使用不燃性 材料構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