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於化學設備或其配管,為防止危險物洩漏或操作錯誤而引起爆炸、 火災之危險,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化學設備或其配管之蓋板、凸緣、閥、旋塞等接合部分,應使用墊圈 等使接合部密接。 二、操作化學設備或其配管之閥、旋塞、控制開關、按鈕等,應保持良好 性能,標示其開關方向,必要時並以顏色、形狀等標明其使用狀態。 三、為防止供料錯誤,造成危險,應於勞工易見之位置標示其原料、材料 、種類、供料對象及其他必要事項。
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修正為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