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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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196 條
雇主對於化學設備或其配管,為防止危險物洩漏或操作錯誤而引起爆炸、
火災之危險,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化學設備或其配管之蓋板、凸緣、閥、旋塞等接合部分,應使用墊圈
    等使接合部密接。
二、操作化學設備或其配管之閥、旋塞、控制開關、按鈕等,應保持良好
    性能,標示其開關方向,必要時並以顏色、形狀等標明其使用狀態。
三、為防止供料錯誤,造成危險,應於勞工易見之位置標示其原料、材料
    、種類、供料對象及其他必要事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2 月 14 日
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修正為下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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