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於化學設備或其附屬設備,為防止因爆炸、火災、洩漏等造成勞工 之危害,應採取下列措施: 一、確定為輸送原料、材料於化學設備或自該等設備卸收產品之有關閥、 旋塞等之正常操作。 二、確定冷卻、加熱、攪拌及壓縮等裝置之正常操作。 三、保持溫度計、壓力計或其他計測裝置於正常操作功能。 四、保持安全閥、緊急遮斷裝置、自動警報裝置或其他安全裝置於異常狀 態時之有效運轉。
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修正為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