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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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198 條
雇主對於化學設備及其附屬設備之改善、修理、清掃、拆卸等作業,應指
定專人,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決定作業方法及順序,並事先告知有關作業勞工。
二、為防止危險物、有害物、高溫液體或水蒸汽及其他化學物質洩漏致危
    害作業勞工,應將閥或旋塞雙重關閉或設置盲板。
三、應將前款之閥、旋塞等加鎖、鉛封或將把手拆離,使其無法擅動;並
    應設有不准開啟之標示或設置監視人員監視。
四、拆除第二款之盲板有導致危險物等或高溫液體或水蒸汽逸出之虞時,
    應先確認盲板與其最接近之閥或旋塞間有無第二款物質殘留,並採取
    必要措施。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6 年 02 月 14 日
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修正為下列。
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
鑑於化學設備及其附屬設備之改善、修理、清掃、拆卸等作業,勞工遭燙傷之事故,
不限於高溫水蒸汽,且近年發生多起高溫熱水燙傷事故,為保護勞工作業安全,爰修
正第二款及第四款「高溫水蒸汽」為「高溫液體或水蒸汽」,以資周延。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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