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於化學設備及其附屬設備之改善、修理、清掃、拆卸等作業,應指 定專人,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決定作業方法及順序,並事先告知有關作業勞工。 二、為防止危險物、有害物、高溫液體或水蒸汽及其他化學物質洩漏致危 害作業勞工,應將閥或旋塞雙重關閉或設置盲板。 三、應將前款之閥、旋塞等加鎖、鉛封或將把手拆離,使其無法擅動;並 應設有不准開啟之標示或設置監視人員監視。 四、拆除第二款之盲板有導致危險物等或高溫液體或水蒸汽逸出之虞時, 應先確認盲板與其最接近之閥或旋塞間有無第二款物質殘留,並採取 必要措施。
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修正為下列。
鑑於化學設備及其附屬設備之改善、修理、清掃、拆卸等作業,勞工遭燙傷之事故, 不限於高溫水蒸汽,且近年發生多起高溫熱水燙傷事故,為保護勞工作業安全,爰修 正第二款及第四款「高溫水蒸汽」為「高溫液體或水蒸汽」,以資周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