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本津貼對象如下: (一) 十五歲至六十五歲,或未滿十五歲已國中畢業,具有工作能力與工 作意願之失業原住民。 (二) 推介其就業之政府指定立案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政府委託從事就業 促進之相關機構、團體。 (三) 僱用失業原住民之事業單位。 (四) 經社政單位核准設立之原住民勞動合作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