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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原住民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要點 (民國 90 年 08 月 1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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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津貼對象如下:
 (一) 十五歲至六十五歲,或未滿十五歲已國中畢業,具有工作能力與工
      作意願之失業原住民。
 (二) 推介其就業之政府指定立案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政府委託從事就業
      促進之相關機構、團體。
 (三) 僱用失業原住民之事業單位。
 (四) 經社政單位核准設立之原住民勞動合作社。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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