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3 年 0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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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實釐正本辦法所定創業貸款補助之範疇,爰新增第三項為定義性規範。
- 民國 111 年 0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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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百十年一月二十日修正公布之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
二條,已將申請創業貸款補助者之年齡資格由「年滿二十歲」修正為「成年」。
二、本辦法依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爰配合本條例之修正,第一項序文所定二
十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民眾,修正為六十五歲以下之成年人。
三、參照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文字,修正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
規定。
四、特殊境遇家庭身分係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認定,非均由社政單位開
具證明,爰修正第二項規定。
五、符合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者,依勞動部之微型創業鳳凰貸款要點或經濟部之青年創
業及啟動金貸款要點規定申請創業貸款,並經同意核貸後,由承貸金融機構代向
勞動部申請利息補貼;惟若二貸款均獲同意核貸,依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每一貸
款人以申請一次利息補貼為限,且不得重複領取。
六、第三項規定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