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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給付下列費用,由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以下稱健保保
險人)受託辦理,並由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保險人(以下稱勞保局)償付:
一、住院及門診醫療費用。
二、住院膳食費。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配合保險人全銜調整,修正相關文字。
民國 111 年 04 月 14 日
一、因應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稱職災保險法)制定公布,並自一百十一
    年五月一日施行,將現行職業災害保險規定自勞工保險條例抽離,並配合職災保
    險法第三條規定,將本辦法之「職業災害保險」及「勞工保險」修正為「勞工職
    業災害保險」。
二、依職災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定,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屬職業災害預防業務範疇,
    非屬醫療給付項目,且授權勞動部就前開檢查之費用等相關事項訂定辦法,爰刪
    除現行條文第二款。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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