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91 年 0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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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中央健康保險局(以下簡稱健保局)受託辦理職業災害保險(以下簡稱職災)醫
療給付業務,應由勞工保險保險人(以下簡稱勞保局)償付費用之項目。
- 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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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保險人全銜調整,修正相關文字。
- 民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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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名稱部分修正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並規範其受託辦
理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給付費用償付辦法。
- 民國 111 年 0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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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應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稱職災保險法)制定公布,並自一百十一
年五月一日施行,將現行職業災害保險規定自勞工保險條例抽離,並配合職災保
險法第三條規定,將本辦法之「職業災害保險」及「勞工保險」修正為「勞工職
業災害保險」。
二、依職災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定,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屬職業災害預防業務範疇,
非屬醫療給付項目,且授權勞動部就前開檢查之費用等相關事項訂定辦法,爰刪
除現行條文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