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得視實際需要,報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轉 行政院核定後,設立職業訓練中心。
一、沿用目前國內現有職訓機構「中心」之名稱,並展望職業訓練機構在未來提升各 業水準所居地位,勢將帶動附近產業之技能開發及技術服務,而成為區域性之技 術傳播中心,故銜稱職業訓練中心。 二、明定職業訓練中心之設立,應報經行政院核定。
配合職業訓練局由內政部改隸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予以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