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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2 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得視實際需要,報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轉
行政院核定後,設立職業訓練中心。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73 年 12 月 31 日
一、沿用目前國內現有職訓機構「中心」之名稱,並展望職業訓練機構在未來提升各
    業水準所居地位,勢將帶動附近產業之技能開發及技術服務,而成為區域性之技
    術傳播中心,故銜稱職業訓練中心。
二、明定職業訓練中心之設立,應報經行政院核定。
民國 78 年 12 月 29 日
配合職業訓練局由內政部改隸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予以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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