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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 (民國 110 年 05 月 14 日修正)
第 2 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應訂定規章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會址。
三、內部組織及事務處理之規定。
四、委員之人數及任期。
五、委員之選任、解任、辭職及召回等。
六、會議之規範。
七、福利金保管及動用之規定。
八、福利設施之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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