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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2 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教育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置委員十七人,由下
列人員組織之: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二人。
二、教育部一人。
三、經濟部一人。
四、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四人。
五、全國性勞工團體代表三人。
六、全國性工商團體代表二人。
七、文化教育團體代表一人。
八、專家學者三人。
前項委員之任期為二年,並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其指定之人員
為主任委員。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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