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勞動部次長一人兼 任之;其餘委員,由勞動部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勞動部代表一人。 二、經濟部代表一人。 三、財政部代表一人。 四、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表二人。 五、勞方代表二人。 六、資方代表二人。 七、專家學者三人至五人。 本會之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及勞動部組織法之施行,修正主管機關名稱及副首長之職稱。
為落實性別平等理念,增訂第二項,明定委員之組成,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為增加機關人力運用之彈性,調整主任委員受指派資格為副首長,不以政務職務為限 ,爰修正第一項主任委員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