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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局組織條例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廢止)
第 2 條
本局置總經理,承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之命,綜理局務;置副總經理二
人,輔助總經理處理局務。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4 年 11 月 08 日
明定總經理、副總經理之職掌。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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