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定本會人員兼任之;並置委 員九人至十五人,由本會主任委員遴聘左列人員兼任之。 一、本會及行政院衛生署代表各一人。 二、職業疾病專門醫師五人至十人。 三、職業衛生專家一人至二人。 四、有關法律專家一人。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