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6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四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第 3、4 點條文自一百十四年六月一日生效。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研議有關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政策、法令、計畫及方案 。 (二)研議有關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各有關單位之聯繫事宜。 (三)其他有關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