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本會由資方指派之委員及勞方選出之委員共同組成之。資方委員除由 事業單位業務執行人任當然委員外,其餘應以代表雇方行使管理權之 各級業務行政主管人員為限。勞方委員之產生,有工會組織者,工人 代表之產生應由工會照代表名額加倍提出候選人,由工會會員直接選 舉之,其尚未組織工會者由全體工人直接選舉之。勞方代表人數不得 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