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雙方當事人應本誠實信用及自治原則,解決勞資爭議。
一、本條新增。 二、本法雖提供勞資雙方解決爭議之管道與機制,惟是否能獲得解決,當事人雙方間 是否存在誠實信用與自治精神,實為關鍵,爰參考日本之立法例,增訂本條,以 促使勞資雙方知所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