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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處理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修正)
第 2 條
勞資雙方當事人應本誠實信用及自治原則,解決勞資爭議。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8 年 07 月 01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本法雖提供勞資雙方解決爭議之管道與機制,惟是否能獲得解決,當事人雙方間
    是否存在誠實信用與自治精神,實為關鍵,爰參考日本之立法例,增訂本條,以
    促使勞資雙方知所遵循。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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